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111號

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芷霠

被告丁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 丁柏勳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關於被告姓名之顯然誤載,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潘昱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