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柯彩燕法官陳億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光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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