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712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瓊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瓊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債務人簽章足資證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本件醫藥費請求權之釋明文件。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