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4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博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499853元│自民國108年5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06%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蔡博瑀於民國104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6月05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8日止累計501,475元正未給付,其中499,853元為本金;1,62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