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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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千駒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王千駒邀同債務人王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94年9月27日簽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4萬元整,約定利率以4.5%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貸款撥付之日起算四年;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等簽立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稽。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本行雖曾持同一債權之本票裁定所換發債證聲請扣薪,惟所扣款項抵沖執行費後,仍僅夠沖償利息至98年2月10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365,099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借款人王千駒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王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綜合上述,債務人等應連帶負償還上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