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士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順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順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催告函之送執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台端提出之估價單,無債務人陳順宜之寶號且又非本人簽收,應提出相關之債權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