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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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毒偵字第2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李文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00年8月16日由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1、102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8年5月1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詎其未戒除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12月6日19時至20時許,在屏東縣車城鄉海口村某處海邊,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併置入自製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而認為李文儒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文儒業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除戶全部)在卷可憑(載明「死亡」),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依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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