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五О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莊俊華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五О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莊俊華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