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97年度執字第10284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甲○○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