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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