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7月某日至同年10月1日間,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00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39號、第5631號,移送併辦:同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4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3年度訴字第2003號刑事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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