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211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劉忠賢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65元(含本金118,804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共9,6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家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