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5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007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宥嫻

被告 鄧榮生 (即 鄧芹珠 之繼承人)

鄧榮輝 (即鄧芹珠之繼承人)

鄧芹珍 (即鄧芹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時,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件亦於當日言詞辯論終結,合先說明。嗣後查知被告已經聲請拋棄繼承,並於113年2月6日經本院准予備查,故原告具狀表示要撤回本件訴訟,本院考量原告已經不欲追究本次事件,未免兩造及法院勞費,本院認為本件有再開辯論以利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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