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48號原告 劉永忠 被告 陳偲瑜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易字第6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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