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坤霖 現於台中市○○區○○路○號(法務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馬超間 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1,29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2,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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