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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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崴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嬿潤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複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刁建生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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