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薏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之請求標的並其數量內容與請求原因及事實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502元」或「新臺幣5,020,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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