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78號聲請人黃瑞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6紙。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78號聲請人黃瑞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6紙。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