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順帆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順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順帆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5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