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柯信嘉上上列受刑人因遺棄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信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信嘉因遺棄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07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