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俞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俞伸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俞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其中如附表編號第1至6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8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於101年5月29日確定;如附表編號第7至8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3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4月16日確定;如附表編號第9至12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於101年3月22日確定;如附表編號第13至15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1年4月23日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8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3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第2、3、5、6、8、11至14項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第1、4、
7、9、10、15項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附表受刑人陳俞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4日│100年8月16日│100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107號│毒偵字第3107號│毒偵字第329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760號│2760號│2803號││├────┼────────┼────────┼────────┤││判決│100年10月28日│100年10月28日│100年12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判決││2760號│2760號│2803號││├────┼────────┼────────┼────────┤││判決│100年11月21日│100年11月21日│101年1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178號、│執字第14178號、│執字第707號、101│││101年度執更字第│101年度執更字第│年度執更字第644│││644號│644號│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21日│100年8月21日│100年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584、│毒偵字第3584、│毒偵字第3584、│││3750號│3750號│375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314號│3314號│3314號││├────┼────────┼────────┼────────┤││判決│101年3月29日│101年3月29日│101年3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3314號│3314號│3314號││├────┼────────┼────────┼────────┤││判決│101年3月29日│101年3月29日│101年3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813號│執字第4813號│執字第4813號││││││└────────┴────────┴────────┴────────┘┌────────┬────────┬────────┬────────┐│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9日│100年5月31日│100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27號│撤緩毒偵字第27號│撤緩毒偵字第3、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31│101年度訴字第631│101年度訴字第242││事實審││號│號(原聲請書誤載│號│││││為100年度訴字第││││││631號)│││├────┼────────┼────────┼────────┤││判決│101年3月28日│101年3月28日│101年3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31│101年度訴字第631│101年度訴字第242││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4月16日│101年4月16日│101年3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830號│執字第4830號│執字第5221號││││││└────────┴────────┴────────┴────────┘┌────────┬────────┬────────┬────────┐│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0日│100年1月19日│100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3、4│撤緩毒偵字第3、4│撤緩毒偵字第3、4│││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2│101年度訴字第242│101年度訴字第24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2│101年度訴字第242│101年度訴字第242││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221號│執字第5221號│執字第5221號││││││└────────┴────────┴────────┴────────┘┌────────┬────────┬────────┬────────┐│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7日│100年6月21日│100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13、│撤緩毒偵字第13、│撤緩毒偵字第13、│││14號│14號│1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29│101年度訴字第529│101年度訴字第52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29│101年度訴字第529│101年度訴字第529││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4月23日│101年4月23日│101年4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09號│執字第5309號│執字第53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