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慧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慧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蔡慧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53年1月,其中如附表編號第1至13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於101年5月9日確定;如附表編號第14至15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8年2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4年5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第2、15項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第1、3至14項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附表受刑人蔡慧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8日│100年5月16日│100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08號│毒偵字第1908號│毒偵字第245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字第296││事實審││380號│380號│6號││├────┼────────┼────────┼────────┤││判決│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1月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380號│380號│2966號││├────┼────────┼────────┼────────┤││判決│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原聲請書誤載│否││之案件││為否)││├────────┼────────┼────────┼────────┤│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42號│執字第1442號│執字第1984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7日│100年1月27日│100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67號│毒偵字第1067號│偵字第9941、1139│││││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96│100年度訴字第196│100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4號│4號│382號││├────┼────────┼────────┼────────┤││判決│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2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96│100年度訴字第196│100年度訴緝字第││判決││4號│4號│382號(原聲請書││││││誤載為100年度易││││││緝字第382號)││├────┼────────┼────────┼────────┤││判決│101年1月20日│101年1月20日│101年3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478號│執字第2478號│執字第3605號││││││└────────┴────────┴────────┴────────┘┌────────┬────────┬────────┬────────┐│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6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1日│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941、1139│偵字第9941、1139│偵字第9941、1139│││2號│2號│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382號│382號│382號││├────┼────────┼────────┼────────┤││判決│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判決││382號(原聲請書│382號(原聲請書│382號(原聲請書││││誤載為100年度易│誤載為100年度易│誤載為100年度易││││緝字第382號)│緝字第382號)│緝字第382號)││├────┼────────┼────────┼────────┤││判決│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605號│執字第3605號│執字第3605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2月│有期徒刑6年2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0年3月中旬某日│100年2月初某日│100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941、1139│偵字第9941、1139│偵字第9941、1139│││2號│2號│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382號│382號│382號││├────┼────────┼────────┼────────┤││判決│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判決││382號(原聲請書│382號(原聲請書│382號(原聲請書││││誤載為100年度易│誤載為100年度易│誤載為100年度易││││緝字第382號)│緝字第382號)│緝字第382號)││├────┼────────┼────────┼────────┤││判決│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605號│執字第3605號│執字第3605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27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941、1139│毒偵字第3號│毒偵字第3號│││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字第461│101年度訴字第461││事實審││382號│號│號││├────┼────────┼────────┼────────┤││判決│101年2月29日│101年3月21日│101年3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字第461│101年度訴字第461││判決││382號(原聲請書│號│號││││誤載為100年度易││││││緝字第382號)││││├────┼────────┼────────┼────────┤││判決│101年3月19日│101年4月16日│101年4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原聲請書誤載││之案件│││為否)│├────────┼────────┼────────┼────────┤│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605號│執字第4938號│執字第49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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