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告 王月容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徐正男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文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
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1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85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許純芳
法官賴秋萍
法官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