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告 劉吳歲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萬953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