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告 劉吳歲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

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萬953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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