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5號原告 王羽枻 被告 謝鎮宗 上列被告謝鎮宗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姚孟君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