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1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瑞卿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曹馨方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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