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64號
債權人楊00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00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另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明文規定,而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數額無可增減者而言。然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應不具一定性。是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近日獲悉債務人常趁洗澡時全裸與債權人之夫視訊,可推論兩人之關係與一般異性友人間交往情形不同,已逾越一般男女普通朋友正常之社交往來界限,足以破壞債權人與債權人之夫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顯已侵害債權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屬情節重大,致債權人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故請求債務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利息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之請求雖提出視訊照片為證,惟關於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即不具一定性,自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是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就精神慰撫金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尚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