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57號上訴人 陳仕龍 訴訟代理人 陳文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英 因103年度訴字第255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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