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范尚倫蔡尚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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