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5號聲請人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明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佩倫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15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黃吳勝珠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10年3月1日1,500,000元AG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