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8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8327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參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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