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5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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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字第370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吳佩柔
被   告  王團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及自民國95年7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記載,應更
正為「及自民國95年6月8日起至95年7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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