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監宣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38號

聲請人 陳旻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8款、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長弘 雖戶籍設於新北市蘆洲區,惟其現居住在臺中市大雅區之教養院,有家事聲請狀附表所載陳長弘之地址在卷可稽,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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