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36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被告 阮文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萬6,4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51萬6,4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11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10日起至116年8月10日止,利息利率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74%)加碼年利率13.29%計算(即以15.03%計算)。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約定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本金33萬5,38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於112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7年11月1日止,利息利率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74%)加碼年利率13.35%計算(即以15.09%計算)。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約定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本金8萬6,804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被告於113年4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4月11日起至118年4月11日止,利息利率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被告違約時為1.74%)加碼年利率13.22%計算(即以14.96%計算)。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約定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本金9萬4,263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綜合約定書、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帳戶資料、還款明細、本金異動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53頁),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按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請求期間
違約金計算利率
1.
33萬5,380元
33萬5,380元
自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5.03%
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8萬6,804元
8萬6,804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09%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3.
9萬4,263元
9萬4,263元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6%
自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合計
51萬6,4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