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趙培中
郭雯慧 被告 林承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楊心希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