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 陳建佑 被告 劉盈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1712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李昕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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