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22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一○五年度審易字第三一四四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