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守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珀璁 原告 遲玉華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被告 袁玉瑛 被告 鄒瑞芳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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