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93號聲請人慧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純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所明定,是知依該條項規定請求者,限於票據權利人。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欄記載「慧綺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欄記載「 蔣詹盡妹 」,又依聲請人之陳述可知,其已將支票交付予受款人,顯見本件聲請人形式上觀之並非票據權利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