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反訴原告 馮麗顏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反訴被告 陳林 錢妹 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崧
陳瑞章
陳玉芳
陳宥綾
陳秋玲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複代理人 周銘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就本訴(109年度家繼訴第17號)撤回部分是否合法,有待調查,請被告陳林錢妹之全體承受訴訟人親自到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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