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078號再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抗字第8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8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1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