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震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善臻品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4月5日」?)。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