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告 凃錦樹 被告 王大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