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審原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瑾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毒偵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瑾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