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934號債權人智強科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泰松 債務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