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免除刑之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九十一年度聲免刑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茲引用如附件。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建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成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