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6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瀆職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八號
上訴人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共同自訴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被告丑○○送達處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寅○○送達處所: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卯○○送達處所:台灣高等法院上列上訴人等因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縱裁判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即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訴(本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六號、第一七八五號判例參看)。本件上訴人甲○○等自訴被告丑○○、寅○○、卯○○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原判決認其等並非該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其等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意旨,徒憑個人相異之見解,對於原審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林秀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