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維剛 (即 許元甲許朝耀 )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件:
一、聲請人戶籍設於南投縣,請說明是否確實居住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請提出租約或與房屋所有人間有何親屬關係等資料釋明之。
二、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三、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並具體說明所陳報之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之發生原因及擔保品?
六、請說明自113年8月12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又此部分可合併後述「七、㈠」一起提出);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㈣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
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補助、津貼等(並請說明是向桃園市政府或是南投縣政府主管機關申辦)?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七、請說明自111年8月起至113年8月11日(即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原調解聲請狀有關收入期間僅載年度別,過於籠統,且未說明113年1至8月之情形,請補述起迄時間及113年度之收入)。並說明: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㈣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
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補助、津貼等(並請說明是向桃園市政府或是南投縣政府主管機關申辦)?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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