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16號聲請人 陳國瑞 律師即勁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勁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勁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勁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債務超過資產,但無相當財產足供進行破產程序,故破產聲請遭到駁回,且原公司負責人音訊全無,無法了解公司原有資產流向,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六個月等情。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所陳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亦應積極清理,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