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原告 王文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洛 、力昇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力昇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謄本、正確負責人姓名、營業所地址。
二、修理小貨車檔風玻璃之收據。
三、醫療單據。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巫玉媛